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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改委新规定,最低价中标或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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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改委新规定,最低价中标或将终结?

  • 分类: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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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1-0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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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改委新规定,最低价中标或将终结?

2017年12月29日,央视新闻发布了一个重磅消息:改革委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并于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指定中标人!

 

     

这一消息顿时在行业炸开了锅!行业人士纷纷认为最低价中标时代将会终结,细细研读这两份最新招标条例,从中可以窥探出国家对最低价中标的整治决心。

 

但同时,行业人士对新版的招标条例也提出质疑——

 

⑴如何确保招标人公平、公正的选择中标单位,是新规实施后面临的首要问题。

⑵对招标人赋予权利的同时,是否也应该有相应的监管机制?从而避免只纯粹为了杜绝最低价中标,却滋生行业的腐败问题。

⑶新规实施后,客户关系又将成为企业招投标的第一位。那么,是否企业会本末倒置?重关系而轻服务?

 

新规实行之后,2018年整个招标环境如何,我们拭目以待!接下来,我们先来详细解读这两项招标新规!

 

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2017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的招标条例中,其中第一点便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修改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修改以后,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可以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所以,从12月28日开始,你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千万别着急去喝酒庆祝,业主可以不选择你做为中标人。以后做项目,客户关系又回到了第一位,靠低价中标将越来越难。

 

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改革委《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可以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最低价中标”的时代或将终结?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此前人民日报发文给出了3点分析。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所以,从28日开始,即便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千万别着急去喝酒庆祝,业主可以不选择你做为中标人,最低价中标越来越难。

 

新版招标条例的详细版

 

之前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已经为杜绝最低价中标打了预防针。该《办法》需特别注意之处如下: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此次《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详细条款,更是为最低级中标的终结打了一剂强效药。来看看详细条款——

来源: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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